話說有一位富商立下一份遺囑。將其全數遺產給予元配及其兒子。
其後,婚姻情況有所改變。富商開展了另外一段婚姻並生下兒女,隨後也立下第二份遺囑。
由於,第二任太太遺失了該遺囑。富商隨即與第二任太太到律師樓立下第三份遺囑,內容跟第二份遺囑是一樣,將其全數遺產給予第二任太太。
若干年後,富商過身後,於第二任太太準備領取遺產時,元配立即向法庭申請,聲稱第三份遺囑無效!原因是當富商立第三份遺囑前,曾有中風入院的記錄。
而處理第三份遺囑的律師及見證人,均沒有察覺富商身體有異及/或表達能力出現問題。因此,沒有懷疑第三份遺囑有效性的爭議並沒有加入認可醫護人仕參與。
最終,法庭判決第三份遺囑無效,富商的遺產需要跟據第一份遺囑的安排全數給予元配。
你又覺得遺囑真是百分百可靠嗎?